為規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管理,營造良好的建筑市場營商環境,做到既能壓實企業責任,又能減輕企業負擔,把監督重點轉移到標后管理,達到保障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目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保障實施辦法(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文件制定背景
近年來,建筑市場秩序持續向好發展,尤其是施工企業、監理企業標后履約情況更加規范。但違法分包、掛靠、轉包等問題并未杜絕,建筑市場的違法行為不僅擾亂市場秩序,更會給工程建設帶來安全隱患和質量問題。從近年來發生的安全事故來看,項目經理、監理人員、安全員等關鍵崗位人員履職不力成為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個別違規項目采取代人簽署施工文件、隨意變更人員、虛假考勤等方式逃避監管,給建筑工程帶來極大安全隱患。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及省住建廳相關文件,對建筑工程部分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進行了明確,但對關鍵崗位人員履職、考勤、變更等未做出具體規定。
規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管理,把監督重點轉移到標后管理,對于壓實企業責任,減輕企業負擔,保障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具體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關于制定過程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堅持“項目為王、環境是金”理念,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引導企業遵法守法、充分激發市場活力,我局按照《淮安市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的要求認真組織,2022年2月啟動,經過評估論證、收集參考資料、起草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召開專題討論會、公平性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等,最終得以出臺。
三、主要制度
《辦法》主要明確了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的范圍,即工程項目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的主要管理人員,包括建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含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承接施工業務的工程總承包單位,下同)的項目負責人(注冊建造師)、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員、質量員、施工員等,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并對各類人員在職責崗位需求、入崗離崗、日常管理、人員變更、到崗時間、業績認定、考勤辦法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四、特別提示
1.淮安市建筑領域務工人員實名制管理公共服務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淮建通”)在全市統一實施建設項目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在崗履職的監管工作。“淮建通”記錄的管理數據作為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企業履行項目管理義務、落實標后履約、人員在崗履職情況以及開展業績認定、評獎評優、資質資格辦理、誠信評價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2.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配備的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數量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
3.企業可根據工程項目施工進度安排,編制人力資源配備計劃,分階段配備關鍵崗位人員,報建設單位同意和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后,按人力資源配備計劃實施。
4.經建設單位同意,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可以在我市同時擔任不超過3個建設工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對同時擔任數個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單位應在其監理的每個建設工程項目配備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或指定一名符合條件的現場專業監理工程師兼任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5.除下列情形外,企業自中標(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約定工程量之日止,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以及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所有關鍵崗位人員不得申請變更。對擅自變更或撤離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1)因違法違規行為不能繼續從事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
(2)注冊證書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或被依法注銷撤銷的;
(3)崗位資格證書、職稱證書、考核證書失效的;
(4)因患病、發生意外等身體原因不能在施工現場進行管理的;
(5)被建設單位認為履責不力等原因不宜繼續從事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
(6)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的有效考勤標準為:當日考勤次數不得少于兩次,當日在施工現場履職時間不少于4小時,且最早和最晚考勤時間間隔不得小于4小時。不滿足以上要求的為無效考勤,按當天缺勤計算。
7.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率=當月實際到崗總天數/當月施工天數(當月施工天數按22天計,對于實際施工天數不足22天的,項目應通過“淮建通”平臺進行報備,當月施工天數按實際施工天數計)。